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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刘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刘翠英,郭俊恒,宁津县时集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郭某1。法定代理人付玉霞,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郭某1之母。法定代理人郭清宾,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郭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某2。被告刘翠英,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某2之母。被告郭俊恒,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某2之父。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张大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宁津县时集镇中心小学。地址:宁津县时集镇政府驻地。负责人王广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刘翠英、郭俊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崔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