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在海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刘某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柔弱,支撑不起家庭,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与原告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虽然双方有争吵,但被告一直让着原告,被告有做错的地方可以改正。现在也有孩子,如果离婚对孩子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2月14日在海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4日生育一女孩名叫刘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有时吵闹,不能及时沟通,由此产生矛盾,并未真正影响夫妻感情,且被告也表示自己的错误要改正,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同时,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应该继续共同生活为宜。原、被告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和睦相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