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奥琦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扬州市奥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奥琦电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耿耿工业集中区迎凤路10号。经营者姚学银。委托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奥琦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人民陪审员  潘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