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自明与杨玉忠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自明,杨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马自明,男,回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玉忠,男,回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马自明申请执行杨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玉忠自2015年7月份起于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500元,直到本案执行款履行完毕为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