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洪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机构代码:79658638-4被执行人:王洪坤,男,1956年4月15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洪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河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兵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