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娜诉北京金源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北京金源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708号原告杨娜,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苗,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源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院8号楼11层1106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总经理。被告吕国庆,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源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吕国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绍卿,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源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杨娜(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金源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庆(以下分别称金源正丰公司及姓名,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娜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绍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娜诉称:我于2012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波士瑞达奔驰4S店购买的车牌号为×××号奔驰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上述车辆于2014年由吕国庆以认识我老公为名将该车辆开走后拒不返还。经了解,吕国庆将车辆开走后交给金源正丰公司长期占有使用。因此,二被告严重侵犯了我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我所有的涉案车辆。二被告共同辩称:杨娜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车辆是杨娜及其配偶向吕国庆借款的抵押物,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杨娜及其配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欠吕国庆37万元。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购买于2012年,初始登记于杨娜名下。杨娜陈述称其和艾靓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结婚,2015年1月离婚。庭审中,杨娜提交其余吕国庆及金源正丰公司员工的通话录音,以证明涉案车辆现由二被告占有。二被告对其占有车辆的事实表示认可。二被告提交《借条》、《收条》、《抵押借款合同》、《承诺保证书》及《代收款证明》。《借条》及《收条》落款处有杨娜、艾靓的签名,《代收款证明》代收款人处有艾靓的签名,《抵押借款合同》及《承诺保证书》落款处有杨娜签名。上述文件均签署于2014年。其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杨娜因资金不足,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向吕国庆借款,借款金额为3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26日,如付管理费,视为续约,续约期满时杨娜应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为止,到期未能偿还的,每延迟一日,按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吕国庆有权处理抵押物和追讨债款。《代收款证明》内容为:杨娜代理人艾靓收到金源正丰公司300800元。杨娜称上述文件中签名处的“杨娜”均不是其所签。经询,杨娜称其无法提供艾靓的联系方式,本院按照二被告提供的艾靓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艾靓。上述事实,有车辆登记信息、借条、录音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二被告占有涉案车辆系基于《抵押借款合同》,现杨娜、艾靓和二被告之间就抵押及借款关系尚有争议未能解决,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杨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