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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枞阳县长江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枞阳县长江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居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枞阳县长江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某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黄某某已经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姚朴素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