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苗新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苗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仙游县鲤南镇兰溪国际城工地,持剪刀剪断窃走打桩机上的电焊线,长约15米,价值人民币375元。2、2015年3月16日凌晨4时,被告人苗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仙游县司法局新址工地,持木板刀和剪刀剪断窃走配电箱上的电缆线,长约100米,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00元。3、2015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仙游一中初中部教学楼工地,持木板刀和剪刀剪断窃走货梯上的电缆线,长约120米,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00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苗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被抓获;涉案物品木板刀、剪刀各一把、两轮摩托车一辆现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被盗物品电缆线贰条(价值人民币6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现场及查获物品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监控截图、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董某、林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仙价(鉴)字(2015)081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苗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某系多次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木板刀、剪刀各一把、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苗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赔给被害人:董美武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刘剑峰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瑞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超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