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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商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志轩、马新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志轩,马新良,马贵海,马二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马志轩,农民。被告:马新良,农民。被告:马贵海,农民。被告:马二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志轩、马新良、马贵海、马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菏��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郭 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吴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