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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现住新疆省。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贵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