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现住新疆省。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贵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