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密市腾飞纺织厂与赵金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腾飞纺织厂,赵金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高密市腾飞纺织厂。被告赵金彩。委托代理人宿艳,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腾飞纺织厂与被告赵金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滕飞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