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雷红与陈建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陈建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雷红,女。被告陈建春,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红诉陈建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红负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