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乐者农药有限公司、杨光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乐者农药有限公司,杨光兴,王春梅,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陆海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乐者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杨光兴。被执行人杨光兴。被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杨某。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乐者农药有限公司、杨光兴、王春梅、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光兴、王春梅、杨某名下位于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12号楼1单元1-1701号房。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梅名下位于西乡塘区科德西路7号嘉士·涌金广场1201号房。三、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梅名下位于西乡塘区科德西路7号嘉士·涌金广场1202号房。四、查封被执行人杨光兴名下位于西乡塘区秀灵路79号嘉士商住公寓楼15层1525号房。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