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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2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力心与金海涛、江苏肯雅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心,金海涛,江苏肯雅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29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心。被执行人金海涛。被执行人江苏肯雅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金海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力心与被执行人金海涛、江苏肯雅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四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619697.9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潍民四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刘陵江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