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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冠保利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益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主审法官签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32号原告深圳市冠保利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精益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到期货款65,967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延支付的货款65,967元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与被告有交易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胶纸。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确认尚欠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货款65,967元,并承诺2014年11月20日前付30,000元,12月20日前付35,967元。��被告并未依约支付。2、原告还提交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出票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金额为18,018.6元。原告称被告曾用该支票支付货款,但因账户被冻结而退票。判决结果本案中,被告在《还款保证书》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5,967元,并承诺2014年11月20日前付30,000元,12月20日前付35,967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5,967元及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精益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冠保利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5,9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9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保全费69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