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沈剑与向丽,钟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剑,向丽,钟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沈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系深圳市学友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为原告同事。被告向丽,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钟玉萍,1976年7月21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剑诉被告向丽、钟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剑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雯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