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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雪珍与吴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160-2号申请执行人陈雪珍。被执行人吴敏霞。申请执行人陈雪珍与被执行人吴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敏霞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陈雪珍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791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56元、执行费1319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敏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被执行人吴明霞于2015年9月2日缴纳案款279552元并支付执行费13192元、案件受理费7256元。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吴敏霞与申请执行人陈雪珍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敏霞于2015年9月2日支付案款279552元,于2015年12月底前支付50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于2016年4月底付清。现申请执行人陈雪珍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160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吴敏霞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陈雪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珍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敏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