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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黄云与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汪海、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永红、余传丙、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刘玉霞、宋朝敏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云,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汪海,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永红,余传丙,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刘玉霞,宋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27号申请人黄云,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刘同庆,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陈炜,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同庆,校长。被申请人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甲龙,经理。被申请人陈甲龙,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汪海,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红,经理。被申请人张永红,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余传丙,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玉霞,经理。被申请人刘玉霞,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宋朝敏,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黄云与被申请人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汪海、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永红、余传丙、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刘玉霞、宋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汪海、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永红、余传丙、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刘玉霞、宋朝敏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汪海、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永红、余传丙、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刘玉霞、宋朝敏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