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强,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回购房屋支付违约金已经涉及到了房屋所有权是变动,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属于不动产确认纠纷引起的纠纷。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故本案适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