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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秀玲与杨鲁斌、马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玲,杨鲁斌,马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赵秀玲。被执行人:杨鲁斌,阳谷县供电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风霞。申请人赵秀玲与被执行人杨鲁斌、马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鲁斌、马风霞在银行的存款。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