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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福清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33号罪犯陈福清,男,汉族,1987年6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陈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福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