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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樟淦食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龙飞,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樟淦食品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樟淦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