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裕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84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告:叶裕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