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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58年1月9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山头庄村。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申请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本院在执行张某甲等人诉张山阁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992号判决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