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882号原告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胜、卜永法,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玉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XX坤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汝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