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与被告刘增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刘增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县经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毕洁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98-1号原告:马军。委托代理人:马晓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增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27楼负责人:肖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钰大厦8层负责人:蒋泓,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乌鲁木齐县经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安宁渠村6队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经理。被告:毕洁新。原告马军与被告刘增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乌鲁木齐县经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毕洁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增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对刘增稳的起诉。审 判 长 邓 伟人民陪审员 张永华人民陪审员 吕传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