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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勋元与舒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勋元,舒世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徐勋元,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宗涛,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舒世松,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勋元与被告舒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勋元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舒世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勋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勋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