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皮忠信、石超与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忠信,石超,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99号原告皮忠信,男。原告石超,男。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肖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忠信、石超与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忠信、石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皮忠信、石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忠信、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忠信、石超承担。审判员 孟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