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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皮忠信、石超与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忠信,石超,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99号原告皮忠信,男。原告石超,男。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肖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忠信、石超与被告自贡市富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忠信、石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皮忠信、石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忠信、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忠信、石超承担。审判员  孟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