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临朐广华禽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临朐广华禽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被执行人临朐广华禽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朐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秀英与被执行人临朐广华禽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第2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