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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雄儒与何德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儒,何德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陈雄儒。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豪。委托代理人胡胜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瑜,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雄儒诉被告何德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雄儒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交纳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雄儒负担。审 判 长  杨雪贵审 判 员  罗玉江人民陪审员  曾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国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