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允潮与何葵英、何旭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允潮,何葵英,何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472号申请执行人黄允潮。被执行人何葵英。被执行人何旭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允潮与被执行人何葵英、何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旭军所有的房地产被另案(2014金义商初字第738号)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4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