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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小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解明超与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曹兴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明超,曹兴合,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小字第62号原告解明超,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兴合,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雷文庄。本院在审理解明超诉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曹兴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解明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解明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明超承担。审判员  宋景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