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6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明德与魏子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德,魏子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009号原告杨明德,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丁俊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子淳,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德与被告魏子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杨明德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杨明德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