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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明德与魏子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德,魏子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009号原告杨明德,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丁俊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子淳,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德与被告魏子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杨明德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杨明德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