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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长九实业有限公司与方君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长九实业有限公司,方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方君伟。申请执行人浙江长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3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