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852。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845。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华、被告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年××月××日在湛江市××××区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女陈宇婷,××××年××月生育次女陈宇倩,××××年××月生育儿子陈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闹离婚,2011年5月谈好离婚条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却发现被告怀孕,不能办理离婚手续,从此,双方分居至今,没有任何沟通交流。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三个子女陈宇婷、次女陈宇倩、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陈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书的事实。被告梁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同学关系,被告爱原告、爱几个孩子、爱这个家。被告身体一直有病,为了这个家,被告也不能倒下,原告还是顾念这个家的,家里困难,打电话给原告让他寄钱,多多少少还是有的。三个孩子一直在被告身边由被告照顾,日常开销被告娘家帮扶很多,为了孩子,被告也坚决不离婚。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1、为了三个孩子的身心××,三个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人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2、梅魁村老屋留给被告和几个孩子居住,拥有使用权。3、家庭扶持帮助费50万元,如果可以,查封原告的财产后再判决。被告梁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及三个孩子的户籍登记情况。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梁某是同学关系,于2001年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陈宇婷,××××年××月××日生育次女陈宇倩,××××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后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常为此发生争吵,原告以2011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个美满的家庭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经营。原、被告双方是同学,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引致,后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联系,导致夫妻之间的隔阂无法及时消除,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为了家庭和孩子,夫妻俩应积极沟通、彼此包容、相互理解,消除矛盾,家庭是可以和睦幸福的。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