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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执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栋梁、王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张栋梁,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委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栋梁,男。被执行人王婷婷,女,系张栋梁之妻。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栋梁、王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栋梁、王婷婷未自觉履行义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58879.41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张栋梁、王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共计58879.41元,承担诉讼费716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9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栋梁、王婷婷未自觉履行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并依法强制冻结了其工资收入,我院将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蒲民六(商)初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