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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武藏与刘建彬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藏,刘建彬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23号原告:武藏,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彬,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藏与被告刘建彬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藏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藏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