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威海进万家节能供热有限公司、顾春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进万家节能供热有限公司,顾春雷,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晋豫,陈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进万家节能供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顾春雷。被执行人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晋豫。被执行人陈丽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威海进万家节能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005846.28元,逾期履行按欠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