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马某某,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邵松明,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