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小涛与河北中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涛,河北中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刘小涛。被告:河北中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发区天山大街38号副1号。法定代表人:秦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涛与被告河北中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2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42元由原告刘小涛负担。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