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苟元杰,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苟鹏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