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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苟元杰,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苟鹏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