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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程学彬与夏侯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彬,夏侯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程学彬。被告:夏侯鲁利,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张家顶路10号院3号楼3单元。身份证号码:370304195610293137。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学彬诉被告夏侯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学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程学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