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蒯东学与谭支龙、王教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东学,谭支龙,王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蒯东学,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谭支龙,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东对门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被执行人:王教平,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东对门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系谭支龙妻。申请执行人蒯东学与被执行人谭支龙、王教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蒯东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蒯东学于2015年9��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蒯东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