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邢超与马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超,马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邢超,女,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马丽霞,女,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超与被执行人马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馥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