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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司金伟与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金伟,张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司金伟。被告:张俊生。本院审理原告司金伟诉被告张俊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借给被告6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俊生于2015年10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司金伟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张俊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索书宝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