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司金伟与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金伟,张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司金伟。被告:张俊生。本院审理原告司金伟诉被告张俊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借给被告6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俊生于2015年10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司金伟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张俊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索书宝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