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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汇源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5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77号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余润朝,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文扬,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斌。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汇源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由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