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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凤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孙海斌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孙海斌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商初字第614号原告杨凤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魏胜利(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73号。负责人田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斌,农民。原告杨凤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孙海斌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明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英的委托代理人魏胜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媛、被告孙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凤英诉称,2011年11月份,原告之夫徐西印和被告孙海斌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后得知该合同是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险种为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金额30000元及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保障168,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保险人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原告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徐西印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按照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被告拒不支付。诉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因被保险人徐西印是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厂区内从石崖上坠落摔伤死亡,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的第2.5责任免除第(5)款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因被保险人的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情况,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不同意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海斌辩称,徐西印事发时骑的不是摩托车,是一个助力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我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徐西印系原告杨凤英之夫。2011年11月11日,徐西印通过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被告孙海斌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三份,每份保险金额10000元。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保障168,保险金额100000元。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孙海斌未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徐西印说明。徐西印缴纳了保险费。2014年10月26日晨,徐西印骑燃油助力车去付庙山购买石材,在山顶停放车辆时,未将车辆放稳,致使车辆把徐西印从山顶带下来,造成车损人亡事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保险合同、巨野县公安局核桃园派出所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投保人徐西印生前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徐西印系驾驶燃油助力车且在停放过程中被车辆带下山死亡,不属于无证驾驶。因此,被保险人徐西印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意外死亡,已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西印购买三份(10000元/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及意外身故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付金享人生终身寿险保险金3000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元。被保险人徐西印死亡后,其保险金作为徐西印遗产,有其法定继承人杨凤英继承。被告孙海斌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被代理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杨凤英保险金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海斌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韦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