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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有限公司、王天成、唐辉与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有限公司,王天成,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江行初字第111号起诉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昌云,董事长。起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德成,总经理。起诉人四川万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起诉人王天成,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起诉人唐辉,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2015年9月7日,起诉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有限公司、王天成、唐辉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已经备案的由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送的由原告承建的犀浦锦苑四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确认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有限公司、王天成、唐辉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有限公司、王天成、唐辉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兴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中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