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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继山与王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山,王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赵继山,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王金奎,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黑化集团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继山与被执行人王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赵继山于2015年7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调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金奎给付货款30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金奎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王金奎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至3025.00元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