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栖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栖霞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衣悦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栖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衣悦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衣悦辉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1998)栖执字第662号案件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桥 搜索“”